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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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4,70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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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大渡口区建筑装修垃圾综合利用厂(装修垃圾分选场)EPC+O 答疑及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及补遗内容发布如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答疑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问题二、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有限公司(属于重庆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有限公司(已经是被执行人)开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两家国有担保公司为了规避担保赔付风险,每开一张投标保函都要再到华******有限公司因风险综合评级未达监管要求,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华安财险风险综合评级为C级。最重要的是根据渝银保监财险(2023)52号文件:关于规范发展保证金替代类保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出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见索即付担保保函,华安保险公司这种借壳参与重庆保函市场,间接性出具担保保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公然藐视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出具的保函是否还合规有效?招标人是否还能接受?华安保险购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李晓(音同)、曾海(音同)等为首的国有企业高管,******居然提高收费,对我们重庆建筑企业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举例说明:出一笔保证金70万的投标保函,从市场上收320元以上,但是宏耀融资担保、交通融资担保收30元,华安保险收90元,其他的全部私人占有,每天出担保保函几百单,细算这是多大的一笔收入,李晓(音同),曾海(音同)等通过与中介代理合作的方式中饱私囊,这种贪污和薅国有资本羊毛,简直无法无天。我司后期将会去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和市纪委实名投诉举报,这种公然的违法违规业务模式合作,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为我们企业创建一个好的营商环境。 (2)、关于“履约保函”:******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出具的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1.根据2017 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如果使用具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参加投标,是否有效?2、<******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和最新2023年度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中均评为 E级;******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24]116号第十二条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对开重庆双业融资担保的开具的投标保函和中标后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格有效? (3)、本项目对纸质投标保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权出质等”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院信息综合查询·综合查询)******有限公司有终本案件,未履行金额:******.08******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参加投标,是不是会废标? 请问以上这几条质疑,频繁出现在最近招标挂网项目的质疑内容里面,到底开这几家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合不合格? 是不是只要开具潼南融资担保保函才能满足要求,据了解潼南融资担保开具的保函是直开式,没有保险兜底这些,国企背景担当,保驾护航。 答: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问题四、投标制作软件中投标函附录的合同条款号并无相关约定内容,“工期”能否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3.2“计划工期”的内容填写,而“缺陷责任期”同样按照此条的内容填写:24个月。“工程质量要求”能否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3.3“质量标准”的内容填写。“分包”能否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的内容填写? 答:工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要求、分包可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内容填写,也可填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五、招标文件注册证书为电子注册证书,若注册证的证明文件是纸质版证书,其扫描件是否也可行? 答: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均可。
问题六、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5.17 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经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请澄清职称专业为“经济”、“造价”、“造价咨询”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答:职称专业为“经济”、“造价”、“造价咨询”的满足招标文件经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职称专业要求。
问题七、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5.17 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筑)。此处是否应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 答:投标人拟派的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资格,且具备经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应为投标人单位人员,详见补遗。
问题八、“施工工作内容”中包含“施工图预算编制”,通常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人编制,请招标人澄清是否将“施工图预算编制”从“施工工作内容”中删除? 答:招标文件招标范围(2)施工工作内容中的“施工图预算编制”修改为“施工预算编制”,详见补遗。
问题九、因运营方案略有差异,请招标人澄清是否允许投标人在不超出限价情况下,根据运营方案局部优化设计方案? 答: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下,可根据运营方案局部优化设计方案。
问题十、请问联合体中负责运营的单位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运营单位须具备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款中的相应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款中要求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的,由该成员单位提供。
问题十一、1、联合体中负责运营的单位是否需要提供施工资质或相关资质? 答:联合体中负责运营的单位不需要提供施工资质或相关资质。
问题十二、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问题十三、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问题十四、一个与招标文件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有限公司”有清算。 ******有限公司且有股权出质和有动产处于抵押状态等等,他们开具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5.1.7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筑)资格,且具备经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应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修改为“5.1.7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资格,且具备经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应为投标人单位人员。” 2、招标文件招标范围(2)施工工作内容中的“施工图预算编制”修改为“施工预算编制”。
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发布的内容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招标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1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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