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范围
******居住在沈阳市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现招募1家供应商,为全县约9000名老年人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人数有所浮动,最终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二、评估标准
困难群体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GBT42195-2022)执行,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并具备安装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开发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的条件。被列入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白名单的评估机构可优先考虑。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据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学历背景或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评估人员应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四、评估流程
************居住在本社区(村)的老年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和动员符合条件老年人参与能力评估,并将信息核查情况向县民政局反馈由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入住养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反馈。
(二)审核推送。全县要于4月15日前完成信息核查工作,由县民政局形成《困难群体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登记表》(附件),将拟评估的老年人基本信息导入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与困难群体救助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后,将符合评估条件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三)预评估。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应做好预评估工作,与被评估人进行充分沟通,最大程度减少误评估、无效评估等情况发生。评估对象或其入住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对象为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需在监护人、委托人或机构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直接进行评估的,当次评估费用不予结算。
(四)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3天内开展评估。每次评估应有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1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中止评估。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应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确定是否有精神、认知、智力障碍。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如实记录评估信息并及时录入评估系统,相关信息即时上传。评估结束后,评估对象应在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上签名确认。评估过程应全程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等
(五)结果告知。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7天内完成评估,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委员会。
(六)接续评估。困难群体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的老年人若无状态改变,可不再评估。
五、异议处理
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在《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生成后向开展本次评估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评申请后,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评,并出具复******居住地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县民政局要建立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所辖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县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将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六、结果应用
******居家养老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等政府补贴补助工作。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
七、评估费用
本年度困难群体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通知》(沈财指社【2024】894号),优先从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支出,超出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评估费用标准按照沈民发〔2021〕28号执行。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等数据信息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