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5.1中标人应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定期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光衰>30%以上的灯具。
(2)定期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推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剂盗。
(3)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4)定期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5)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
5.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5.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5.4做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5中标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6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最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售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是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非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2)通用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3)异型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
(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2天内修复。
(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5.7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5.8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9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5.11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木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5.12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有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最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最保证期内所有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响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护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限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6.1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对夜景亮化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5.对乙方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6.对乙方的维护维修方案进行审核。
7.维护范围内亮化设施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维护范围进行调整
8.依照合同约定,按实支付维护费用。
9.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开展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良好效果。
5.不得将夜景亮化项目转让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他人。
6.制定维护管理方案和安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7.严格程序、规范作业,维护维修方案先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亮化设施的布局和效果,不得任意减少灯具数量,不得任意更换灯具品种。
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承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累计发出三次警告或整改通知面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