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23协议-002,电子监管号:******23b00197,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宗地面积77605平方米。
******************有限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付清本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有限公司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2023协议-002)已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该合同解除后,上述土地使用权由我局收回,我局同时保留依法索赔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资源局
2024年8月29日
******************有限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付清本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有限公司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2023协议-002)已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该合同解除后,上述土地使用权由我局收回,我局同时保留依法索赔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资源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