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9900.6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9900.6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9900.6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9900.6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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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21 —— 2026-03-20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5.1中标人应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定期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光衰>30%以上的灯具。(2)定期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3)及时检直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4)定期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井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5)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5.2 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5.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5.4 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村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5.5中标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6 服务时限要求: 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非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2)通用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3)异型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2天内修复。(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5.7 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一切违反操作规范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5.8 建立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 99%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9 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管理局。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5.11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5.1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 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 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乙方承担,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6.1验收要求:验收合格。******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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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对夜景亮化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5.对乙方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6.对乙方的维护维修方案进行审核。
7.维护范围内亮化设施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维护范围进行调整。
8.依照合同规定,按实支付维护费用。
9.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开展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良好效果。
5.不得将夜景亮化项目转让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他人。
6.制定维护管理方案和安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7.严格程序、规范作业,维护维修方案先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亮化设施的布局和效果,不得任意减少灯具数量,不得任意更换灯具品种。
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9.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相关人员应该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0.乙方应当依法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和意外伤害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应积极与维护楼栋的业主或物业方沟通对接,维护作业期间遵守楼栋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相关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13.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提质或调整,须报甲方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未遵守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安排专门资料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料,每个季度向招标人报送维护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现场巡查台账和照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亮化设施维修台账等。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维护范围的全部及其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6.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响应的其他情况。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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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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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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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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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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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