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智慧建始项目(EPC)(ESJS-202503FJ-******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ESJS-202503FJ-******1 | |||||||||||||||||||||||
1.招标条件 | |||||||||||||||||||||||
******改革局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建始县建始大道与2#路交汇口 ************消防、道路硬化、绿化、充电桩、停车位等配套设施。2.智慧建始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数字底座建设、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建设及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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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1)勘察设计:内容包含项目所有勘察、设计,房屋主体、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及设计。(2)包含本项目的测量、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预算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林地报批等所涉及的所有专题编制及报批,不另行计费。(3)材料设备釆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直至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涉及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釆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4)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的设计和施工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本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本项目的勘察、方案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本项目仅有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7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5-06 合同估算价:******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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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本项目采用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投资估算为27490.04万元。本次招标采用“勘察设计费费率+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两控方式设置控制价,各项目费用的计算依据及费率要求如下:勘察设计费(内容含项目所有勘察,建筑主体及装修、相关设施的设计)最高限价为646.43万元,最高限价为上限价,采用费率招标,费率上限为《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厅头〔2023〕936号)和《湖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标准》(鄂财预发〔2023〕40号)的60%,以预算评审核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费为基数,当实际勘察设计费按中标费率确定的费用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勘察设计费结算,当实际勘察设计费按中标费率确定的费用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结算;工程费用最高限价为26843.6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限价,采用费率招标,费率最高限价为100%,以预算评审核定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招标内容另包含本项目的测量、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预算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林地报批等所涉及的所有专题编制及报批,不另行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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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1)+(2)+(3)资质要求:(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4)投标人2020年3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1项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任一成员提供均可,设计业绩以投资额或概算额为准,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合同金额为准);(5)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拟派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超过4家。(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和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被分工承担相同或不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应投标全部作废。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法院列入失******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自行提供投标期内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后));2)投标人需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作为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的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信誉证明材料。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均******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公司注册时间不足一年不提供;若为联合体投标,可仅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3)根据《关于落实 <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方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恩施州人社发[201******法院判决的情形,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相应的承诺,否则其投标无效。(4)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但参照执行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接收大型企业参与投标,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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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03月19日至2025年03月23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4.3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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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5年04月08日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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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6.1 招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 CA 数字认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 ”选择相应标段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 6.2 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电子营业执照或 CA 数字认证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6.3主持人按照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虚拟开标大厅”进行在线开标。注:具体操作步骤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恩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以保证线上开标流程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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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性汇总(评定分离-定标方法为票决定标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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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8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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