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金彩岭泡沫塑料制造厂:
你单位报送的《光泽县金彩岭泡沫塑料制造厂泡沫塑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光泽县金彩岭泡沫塑料制造厂泡沫塑料制造项目位于南平市光泽县金岭工业园金岭大道10-14号和10-17号。建设规模:计划年产泡沫颗粒10吨,其中1.2吨用于生产150万个泡沫仿真水果。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一、根据******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并确保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应分隔密闭。18#厂房中发泡、中转暂存、成型、喷色、泡色、浸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TA00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设置密闭的生产车间,上浆和自然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集气收集后并入TA00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15#厂房中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TA00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15#厂房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备自带的集气管道集气收集后通过TA003布袋除尘器处理,下料和人工配比产生的颗粒物由移动式除尘器处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相关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相关限值(即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中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10mg/m3)。
(二)水污染防治。该项目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水帘台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已建的化粪池预处理达纳管标准后经污水管网接入福建光泽工业园区金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运营期合理布置厂区布局,项目区域内的动力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同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进行妥善处置,严防发生二次污染问题。一般工业固废由第三方单位回收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外运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安全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负责。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1、南环审函光〔202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