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基本情况
萧山城区市北单元XS070103-41-01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北单元内,地块东至金一河,西至金二路,南至浙大国际科创中心,北侧至建设四路。规划用地面积约26650m2。
******有限公司,其中2002年至2021年主要进行家具******有限公司拆除完成,至今为空地。
根据地块规划,本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属于敏感用地中住宅用地(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于2024年12月对项目地块及周边环境现状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识别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编制完成了初步调查方案;初步调查方案于2025年2月12日通过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谱检测”)按照调查方案于2025年2月14日~2月17日进行了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并于2月14日~2月24日进行了实验室检测分析。根据地块前期调查、相关技术规范、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我公司编制完成了《萧山城区市北单元XS070103-41-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2)土壤结果
本项目地块内设置8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本地块共采集37个土壤样品,其中现场平行样品4个;共布设5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共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现场平行样品1个。土壤分析指标包括45项基本项目(GB36600中表1)、pH、锌、总铬、氟化物、石油烃(C10-C40)、甲醛、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指标。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和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参考评估标准。
通过对样品检测结果的分析可知,本调查地块中土壤各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地下水结果
本项目地块内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共采集送检了7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平行样)。地下水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常规监测项目35项目(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外)、pH值、镍、总铬、二甲苯、苯乙烯、石油烃(C10-C40)、甲醛、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IV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荷兰环境干预值标准》及《美国EPA通用筛选值》(2022.11)中Tapwater筛选值进行评价。通过对样品检测结果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对样品检测结果的分析可知,本地块地下水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有pH值、浊度、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碘化物、氯化物、铁、锰、铝、钠、砷、铅、镍、铬、铜、锌、苯、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甲醛和石油烃(C10-C40),其他因子均低于检出限。除所有点位的浊度;W3、W4点位的氨氮、高锰酸盐指数;W2、W3、W4点位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限值外,其他检出指标均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美国EPA通用筛选值》中Tapwater筛选值等相关标准。
(4)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
本地块地下水超标因子有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其中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常规理化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无需进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甲醛未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饮用水标准之内,因此,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甲醛进行风险评估,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条件下,对甲醛(按最高浓度1.22mg/L)进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由风险评估结果可知,甲醛的致癌风险为1.21E-08,低于最大可接受致癌风险1E-06,甲醛的非致癌危害商为3.66E-08,低于最大可接受危害商1,故其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5)结论
根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除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超过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值、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美国EPA通用筛选值》中Tapwater筛选值等标准。其中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本地块地下水在不作为饮用水条件下,甲醛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因此,该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建设要求,无需再进行详细调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