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辽源市龙山区新锐塑料厂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个工作日内(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辽源市龙山区新锐塑料厂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000
建设单位:辽源市龙山区新锐塑料厂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 编:136200
一、项目概况:******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建设本项目。拟设8台注塑机,1台粉碎机,建成后年产塑料袜钩120t。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循环冷却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经市政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4的废气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废机油、有机废气净化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荧光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并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