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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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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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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示例

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填报时间:202534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中心

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2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中心

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3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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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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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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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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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6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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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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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8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三十九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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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9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第三款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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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10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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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

省、市、县

    备注: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公示执法事项目录或者本条线上级部门另有目录样式规定的,可不参照本目录示例。


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填报时间:202534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    (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实施层级

备注

1

省、市、县/省、市/

2

3

    备注: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公示执法事项目录或者本条线上级部门另有目录样式规定的,可不参照本目录示例。


三)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填报时间:202534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中心(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关联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用能单位用能行为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委员会公告第28号)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部门规章】 节能监察办法 ******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中心

宿迁市宿豫区

1、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3、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4、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5、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6、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7、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8、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委员会公告第73号)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部门规章】 节能监察办法 ******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中心

宿迁市宿豫区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

3

对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节能监察办法 ******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中心

宿迁市宿豫区

9、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备注: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公示执法事项目录或者本条线上级部门另有目录样式规定的,可不参照本目录示例。


附件2

行政执法事项清理表

填报时间:202534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    (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1

省、市、县/省、市/

取消/调整/暂停实施

5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交叉重复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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