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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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3501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 |
榕侯环评〔2025〕14号 |
2025/3/21 |
2 |
******有限公司年加工显示器配件720万件,电子钟配件420万件,汽车零部件80万件 |
榕侯环评〔2025〕15号 |
2025/3/21 |
3 |
******有限公司年产木质家具2000套 |
榕侯环评〔2025〕16号 |
2025/3/21 |
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有限公司 |
************4A001U |
2025-03-18 |
2 |
******有限公司 |
************8Y001V |
2025-03-18 |
3 |
******有限公司 |
************1Q001X |
2025-03-20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