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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一次性拖鞋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苏嘴镇茭陵工业集中区1-2号,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5700平方米,租赁位于淮安区苏嘴镇茭陵工业集中区1-2号的厂房,年产五千万双一次性拖鞋。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远期待污水管道铺设到位后且生活污水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茭陵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衡河。
2.本项目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密炼废气、开炼、发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表3“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值。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外售相关单位;收集粉尘、废布袋外售废旧资源回收公司。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暂存场所(20㎡)、危废暂存场所(10㎡)各一座,其中危废最大储存周期为3个月;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仓库、事故池的防腐防渗处理。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054吨、非甲烷总烃≤0.243吨;
无组织:颗粒物≤0.6吨、非甲烷总烃≤0.2733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司一次性拖鞋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苏嘴镇茭陵工业集中区1-2号,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5700平方米,租赁位于淮安区苏嘴镇茭陵工业集中区1-2号的厂房,年产五千万双一次性拖鞋。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远期待污水管道铺设到位后且生活污水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茭陵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衡河。
2.本项目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密炼废气、开炼、发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表3“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值。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外售相关单位;收集粉尘、废布袋外售废旧资源回收公司。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暂存场所(20㎡)、危废暂存场所(10㎡)各一座,其中危废最大储存周期为3个月;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仓库、事故池的防腐防渗处理。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054吨、非甲烷总烃≤0.243吨;
无组织:颗粒物≤0.6吨、非甲烷总烃≤0.2733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